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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9年03月26日
  行政裁定书
  (2018)湘0602行审68号
  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统一信用代码114306020063550056,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文,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欣,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岳阳楼区洞庭路办事处渡口居委会JS01-2栋107房所有权人。
  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岳阳楼区洞庭路办事处渡口居委会JS01-2栋107房所有权人(以下简称JS01-2栋107房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2018]湘06行他62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向已知的权利人曾志波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传票》,并于2018年11月2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向欣、被申请人JS01-2栋107房所有权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非诉强制执行的案件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将北门渡口周边棚户(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岳阳市中心城区2017年度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2017年6月23日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了岳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岳阳市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计划,2017年6月30日岳阳市规划局划定了该项目的征收拆迁红线。2017年6月2日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逐次发布了《九华山片区棚户(旧城)改造二期(岳阳楼项目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九华山片区棚户(旧城)改造二期(岳阳楼)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九华山片区棚户(旧城)改造二期(岳阳楼)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公告》,2017年8月10日项目通过协商票选确定了岳阳金图腾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
  JS01-2栋107房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面积(商业)为45.03平方米,面积评估单价为17575元/平方米,房屋房地产总价为791402元。房屋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评估为18435元,增加房屋搭建20.25平方米,补偿48600元。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12月2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决定书载明,房屋主体补偿840002元;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补偿18435元;上述两项合计858437元,该补偿款全部存储于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已知的权利人曾志波既不复议、起诉,也不自动搬迁。2018年8月13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十日内履行决定书确认的腾空移交义务。催告期满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5日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下达(2018)湘06行他62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我院审查执行。
  本院认为,岳阳楼区九华山片区棚户(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岳阳楼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社会公益性明显;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逐次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拒绝领取补偿款并搬迁情况下,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申请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应予准许。本案经报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岳阳楼区洞庭路办事处渡口居委会1501-2栋107房屋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准予,本案强制执行工作交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鲁长斌
  人民陪审员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张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李子璐
  附相关法律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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