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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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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

民商事

  含义
  从大民法的广义角度,可统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所构成的案件。具体可分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商事案件专指市场经济领域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
  民商事案件由民商事法律调整,涉及民事案件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调整,涉及商事案件由《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调整。
  条款内容
  2019年1月18日,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签署后,将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
  《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了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
  《安排》采取了比国际公约更加开放和积极的立场,以多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做出了前瞻性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的非金钱责任等,以更好地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驱动发展。
  《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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